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閉幕 發佈《哥本哈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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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網
    12月19日,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執行秘書伊福•德布林出席新聞發佈會。新華社/路透
經過馬拉松式的艱難談判,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當地時間12月19日下午在達成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哥本哈根協定》後閉幕。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說,他對此次氣候變化大會取得的進展感到滿意,本次會議朝著正確的方向邁出了一步,但他也承認,過去13天的談判進程相當複雜,進展非常艱難。
 
潘基文說,雖然本次會議沒有達成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但他將盡力推動在2010年實現這一點。
 
《哥本哈根協議》維護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就發達國家實行強制減排和發展中國家採取自主減緩行動作出了安排,並就全球長期目標、資金和技術支援、透明度等焦點問題達成廣泛共識。
 
自7日開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原定18日結束,旨在為《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 2012年到期後的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努力達成安排。100多個國家的領導人和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等國際組織負責人出席了大會領導人會議。但是,由於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減排責任、資金支援和監督機制等議題上分歧嚴重,會議被迫拖延了一天。
 
會上,發展中國家普遍主張,當前的氣候變化談判必須堅持《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必須堅持雙軌制,發達國家應正視並承擔起自己的歷史責任,加大減排力度,並為發展中國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提供足夠的資金和技術支持。



哥本哈根的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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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談判的戲劇性效果在於永遠無法預知下一幕。面對即將召開的哥本哈根會議,會議主席、丹麥氣候與能源部長康妮•赫澤高在11月初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了不樂觀,她說:“看起來,最後階段不太可能有一個各方都同意的具體標準,但是大家都必須作出貢獻,尊重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
 
由於之前的最後一次談判已在巴賽隆納結束,會談未能在減排目標和資金等關鍵問題上取得實質進展,因此,關於在哥本哈根是否能達成一個有效的協議,各方態度大多不樂觀。
 
但是11月25日、26日卻又峰迴路轉。對此次大會進程有著重要影響力的中美兩個大國,先後發佈了各自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目標。法國總統薩科齊稱讚減排承諾“非常鼓舞人心”。各國在達成減排目標的背後,真實的背景是大國聯盟與大國合作的關係。
 
目前,國際社會在南極保護、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沙漠化防治等各種環境領域,建立了各種各樣的全球環境保護制度,所有的環境問題都已經、正在或將要納入其中。在國際環境制度的交涉階段,多數情況下都存在制度形成推進派、阻止和妨礙派的對立。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和世界氣象組織(WMO)于1988年成立了“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評估人類活動會引起氣候發生多大變化,估計氣候變化所產生的環境和社會經濟影響,以及制定處理與減輕氣候變化不利環境影響的對策。IPCC自成立以來先後提出了3次評估報告(1990年,1995年,2001年),為國際談判和政府決策提供了重要的科學支撐,使各方最終在 1992年簽署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其後,各方經過艱苦談判,終於達成《京都議定書》,其中規定,在第一約束期間(2008~2012年)溫室氣體排放水準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削減5.2%;並引入了三個靈活機制——排放權交易機制(ET)、聯合履約機制(JI)和清潔發展機制(CDM)。這三種機制的核心內容就是實現排汙權的可交易,明晰環境問題中所涉及的產權問題,用市場經濟的靈活調控方式來取代生硬的罰款或者行政約束,同時,儘量做到在世界範圍內的減排成本最小化。比如,清潔發展機制允許發達國家以資金和技術來幫助發展中國家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從而沖減自己的減排額度。對於發達國家來說,向發展中國家購買減排額度降低了自己減排的成本,而從發展中國家這方面來看,用減排額度換來的資金和技術可幫助本國減少環境污染,書面上看這是一個互利雙贏的結果。
 
在圍繞《京都議定書》如何生效的談判過程中,各個國家和國家集團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歐盟扮演了推進派,而發展中國家持支持態度,日本等國屬觀望派,最大的阻力來自美國。布希政府否決《京都議定書》的理由有三:一是氣候變化問題在科學上具有不確定性;二是美國的經濟代價太大;三是沒有中國、印度等發展中大國的有效參與不公平。美國之所以作出這樣的決定,從根本上講還是從美國的經濟利益和國際戰略上考慮。
 
《京都議定書》艱難前行至今,下一步各國要交涉的就是,2012年以後第一承諾期減排義務的履行和探討第二承諾期的減排任務。問題出在為了能在2013年之前發揮效力,哥本哈根協議必須滿足所有參與國的政治要求,當然還有經濟承受力。減排目標、資金和技術,將是哥本哈根氣候談判最糾葛的問題。
 
在中期減排目標方面,發展中國家主張發達國家到2020年應當在1990年的基礎上至少減排40%,而美國只承諾4%。發展中國家擔心發達國家不會承擔應盡的減排責任,希望通過提出更高的要求,對發達國家保持一定壓力。
 
而就資金和技術轉讓問題,發達國家也沒有能夠兌現承諾,這讓發展中國家充滿失望,對新的協議很難抱有樂觀態度。自《公約》簽訂以來,實質性的技術轉讓進展非常緩慢,發達國家更樂意通過市場來完成技術轉讓。而技術正是攥在一些國際企業手中,對於發展中國家而言,這樣的技術轉讓代價太高,社會經濟難以承受。
 
為了解決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所需資金問題,經濟學家和政治家聯手提出了改革碳市場、給碳定價、改革融資工具等方式,希望藉此堵住資金缺口。他們認為,拍賣分配數量單位(碳指標)、對國際間交通運輸產生的排放進行徵稅,以及徵收全球性碳稅等方案,每年可能帶來數百億美元的新增資金。這樣可以緩解發展中國家的資金壓力。
 
而發展中國家則希望建立一個多邊的基金,由發達國家先期用公有資金共建一個基金,再配合若干政策措施,去撬動私營部門的基金,然後以此影響資本市場、碳市場以及技術市場,來促進環境友好技術的研發、示範和轉讓。
 
從意識形態看,角鬥的各方基本都認可未來的發展模式是“低碳經濟”。這個具有廣泛社會性的經濟前沿理念,最早是在2003年英國政府發佈的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中正式提出的。低碳經濟包括低碳發展、低碳產業、低碳技術和低碳生活等經濟形態,是指在不影響經濟發展的前提下,通過技術創新和制度創新,降低能源和資源消耗,盡可能最大限度地減少溫室氣體和污染物的排放,實現減緩氣候變化的目標,促進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儘管專家們說,發展低碳模式並不一定就要放慢經濟增長。很多環保法規出臺前,總會有人發出關於大規模失業和行業崩潰的警告,而這些警告很少應驗。
 
但毋庸置疑的是,轉型的成本是可觀的,這些成本主要體現在發展低碳技術和能源、交通、住房、城市化和農村發展的基礎設施方面。轉型的成本從何而來,轉型的代價應如何評定……哥本哈根會議未必能一一擺清楚這些問題。但是利益當前,哪個國家又能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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