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科學人才培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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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一、為培養中等學校學生科學研究興趣,提高科學教育水準。
二、為發掘、輔導及培育具有科學研究潛力之中等學校學生從事科學研究。
三、提供科展優秀學生延續指導研究,儲備未來科技人才。

2.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四、贊助單位:崇友文教基金會

3.計畫期間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活動項目與策略
一、科學人才培育
培育類別:專題組、進階組
(一) 專題組
1.申請對象、資格條件:
(1)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一至高中(職)二年級在校學生或經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評審委員會推薦者由就讀學校審查同意提出申請。
(2)每位學生限申請乙件研究計畫。
(3)每件研究計畫之研究學生至多3人。
2.申請日期:每年3月11日至3月20日
3.申請方式:應填妥計畫「申請表」1式3份、「研究計畫摘要」1式8份及在校歷年成績證明乙份逕送或掛號寄達「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國立臺灣科學教育成立「計畫評審委員會」書面審核,經審查通過後,發函通知就讀學校及學生與公告於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網站上。
4.研究期間:每年3月11日至12月31日止。
5.通過本計畫作品除就讀年級國一、二學生外必須報名參加11月30日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競賽,倘未報名參加視同中途退出本計畫應退回所有經費。
(二) 進階組
1.申請對象、資格條件:
(1)現就讀國內公私立國一至高中(職)二年級在校學生,由就讀學校審查同意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A.近一年參加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獲大會獎第一、二、三名之學生(含個人或團隊2-3人)。
B.近一年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獲大會獎第一、二、三名之學生(含個人或團隊2-3人)。
(2)每位學生限申請乙件研究計畫。
(3)每件研究計畫之研究學生至多3人。
2.申請日期
(1)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獲獎優勝者每年3月11日至3月20日申請。
(2)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獲獎優勝者每年8月1日至8月10日申請。
3.方式:進階組應填妥計畫「申請表」、「參加本館辦理之科展作品說明書」1式3份逕送或掛號寄達「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由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核定通過,發函通知就讀學校及學生與公告於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網站上。
4.研究期間:
(1)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獲獎優勝者每年3月11日至12月31日止。
(2)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獲獎優勝者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止。

5.研究範圍
學生自發性研究構想之嘗試性題目,應以善待生物及不影響生態為原則,對保育類之動植物從事研究時,須獲得農委會之同意書,研究範圍分12學科:
數學科、物理與太空科學科、化學科、地球科學科、動物學科、植物學、微生物學科生物化學科、醫學與健康科、工程學科、電腦科學科、環境科學科

6.輔導方式
一、研究室輔導: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本館將接洽相關專長之教授或研究員,學生利用週末、寒暑假及課餘時間至指導教授研究或實驗室從事研究。
二、期初報告研習營:辦理科展探索研習講座與執行專題研究計畫能更完善進行研究方向,邀請專家、學者指導研究作品講評意見與經驗分享交流(一天活動)。
三、期末報告研習營:執行計畫成果報告與模擬演練參加國際科展實際狀況,訓練學生研究報告表達能力(一天活動)。

7.評量與考核 (受輔導學生責任)
一、經核定專題研究計畫參加科展探索營、報告研習營。
二、參加研究計畫學生應虛心接受輔導,至指導教授接受輔導至少10次以上,對於學校課業應更加努力不宜有所偏廢。
三、參加期初、末報告研習營,本館聘請資深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輔導教授),進行研究計畫考核與評量。
四、參加期末報告研習營依本館聘請審查委員(輔導教授)意見修正研究計畫,進行研究計畫考核與評量,另就讀年級國一、二學生計畫需經審查委員(輔導教授)考核及格通過(若不通過學生應退還所有研究經費)。
五、研究計畫於11月30日,依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規定完成報名手續,並繳交12份
研究報告。

8.經費
一、經核定參與專題研究之計畫,發給指導教授輔導費新台幣2萬元為上限,(每次輔導費為2仟元,指導以10次為原則)。
二、執行研究計畫經費,須因應本計畫而必須添加之其他研究有關費用為主,如消耗性器材、存取資料隨身碟、藥品費、參考書籍、郵寄費、印刷費…等費用;文具用品集中購置、設備費不得申請購置。
三、學生交通費係指學生至指導教授接受輔導搭乘交通工具費用。
四、以上二及三項為撥付學生執行研究計畫之經費,每計畫以不超過新臺幣1萬元為原則(檢據核銷),若學生所提研究經費逾1萬元以上,需經由審查委員會委員審定通過。
五、申請人應於研究計畫申請書(如附)提出申請經費金額及說明。
六、凡本計畫之學生、老師、教授參加本館辦理研習營,其交通費、住宿費由本館另行支付;教授、老師搭乘高鐵或飛機及金門、連江、澎湖3縣市之學生搭乘輪船、飛機之交通費,均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檢據覈實報支,其餘學生交通費以搭乘火車自強號為上限。
七、本年度核定之研究計畫,經核定後不得變更亦不得延期,倘中途退出本計畫,應由學校函報並退還所有經費(學生研究經費及指導教授輔導費與參加本館研習營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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